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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博体育bet 研究生纪律处分暂行条例
阅读次数:发布时间:2011-04-13

万博体育bet 研究生纪律处分暂行条例

南工校研〔2007〕28号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籍研究生。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以下统称违纪)的研究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四条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五条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按本条例处分者,给予口头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

第六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免予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偷窃、诈骗等非法占有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

1、价值在500元以内者,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下同)以下处分。

2、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下同)、1000元以内者,给予记过处分。

3、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屡次作案或屡教不改者、共同作案为首者或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作案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6、为作案者窝藏或转移赃款赃物者,视情节并参照作案者的处分等级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盗用IP地址、用户账号危害网络安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对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后果者, 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 组织、策划斗殴事件,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没收赌注、赌具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

2、组织赌博或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为赌博提供条件者,与参赌者同等处分。

4、校园内参与打麻将者,给予警告处分;重犯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有流氓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在男女交往过程中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有侮辱、猥亵异性行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擅自在宿舍留宿校外人员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人员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灾或其它责任事故,或损坏学校的电源线、广播线、配电装置及其它公共设施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其它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观看非法书刊、非法音像制品、淫秽物品者,登陆非法网站、危害网络安全者,以及传播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复制、传播、贩卖非法书刊、非法音像制品、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有吸食毒品、介绍他人吸食毒品、贩毒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在餐馆、饭厅、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酗酒滋事、哄闹肇事、扔物品、泼水、烧杂物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2、扰乱课堂、校园、食堂、场馆、办公场所等校园公共场所秩序者;

3、因成绩、论文评审、就业等原因,对教师或有关人员寻衅滋事,或诽谤、恐吓、报复者;

4、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5、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威胁、恶意骚扰或伤害他人者;

6、有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或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

7、转借有效证件给他人或冒用他人有效证件酿成后果者;

8、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

9、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者;

10、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

第十七条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一天按四学时计算)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给予下列处分:

1、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试作弊:

  1、抄袭或偷看邻座答卷、稿纸(包括故意移动答卷让邻座偷看和抄袭);

  2、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或进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谈话或相互对答案;

  3、闭卷考试中翻看书籍、笔记、资料或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东西;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包括交换的双方);

4、在考场内使用寻呼机、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

5、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试卷、答题纸及草稿纸等物品在考试过程中或交卷时被他人利用,视为双方作弊。

第十九条凡考试(含考查)作弊或违反考试纪律者,除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外,给予下列处分:

1、违反考试纪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第二次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1、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伪造、篡改试验数据,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盗用他人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软件程序及其计算结果)等技术成果居为己有,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私自篡改课程成绩,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本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有偿使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制造或者恶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在学位论文和发表的学术论文(包括期刊论文、会议论文等技术文章)中存在抄袭或剽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存在严重抄袭或剽窃者,给开除学籍处分

7、请他人代写或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1、对违纪行为的认识态度较好并悔改者;

2、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分:

1、故意隐瞒违纪事实,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者;

2、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3、有多项违纪行为者;

4、第二次受纪律处分者;

5、第三次受纪律处分者,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受处分者一年内不得评优评奖,不得申请各类困难补助。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的处分,应坚持调查研究,做到实事求是、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理程序为:

1、研究生所在学院根据研究生违纪事实,对照本条例提出处理建议。

2、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由研究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出具处分决定书,送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3、给予记过处分的,由研究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工作部审议,并出具处分决定书。

4、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送研究生工作部审议,报主管校长签批,并出具处分决定书。

5、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送研究生工作部审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出具处分决定书。

6、凡属违法或违反校园治安的,由保卫处会同有关单位处理。

7、研究生所在学院应及时将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由受处分学生签收(拒签或因特殊情况无法签收的,确定送达本人后记录在案)。学生的处分要归档,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受处分研究生有申诉权:

1、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2、对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3、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研究生工作部或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4、研究生工作部或有关部门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研究生工作部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5、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6、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江苏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七条善后处理:

1、所在学院应对受处分的研究生落实帮教措施,定期进行督察,热情加以帮助和教育。

2、受处分研究生临毕业前,可根据其实际表现,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决定是否给予评议。如进行评议,需将评议结论归档。

3、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在留校察看期间,实际表现好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实际表现突出的,可提前解除,但一般不得少于9个月;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又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研究生毕业时尚未被解除留校察看的,毕业时作结业处理,被解除留校察看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5、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由学校授权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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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7日



发布者:研究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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