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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博体育bet 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阅读次数:发布时间:2017-03-06

万博体育bet 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公用房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办学和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为加强和推进学校公用房的统一管理和合理使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5号)、《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公用房是指产权属于学校的除教职工住宅以外的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建筑设施。

第二章管理机制

第三条 学校成立公用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房产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校长办公室、监察处、万博官方app下载 部、教学事务部、科学研究院、研究生院、学生事务部、计划财务部、资源保障部、校园安全部、后勤服务部、资产经营公司等单位负责人。

第四条 领导小组是学校公用房管理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

(一)审核学校公用房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审核学校公用房整体规划和调配方案;

(三)核定各类公用房的分配标准;

(四)决定公用房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源保障部,资源保障部代表学校对公用房资源实施统一管理。主要职责:

(一)拟定学校公用房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拟定学校公用房整体规划和调配方案;

(三)统筹和核算全校公用房资源,建立公用房管理体系;

(四)核算各单位公用房定额面积;

(五)核查公用房使用情况;

(六)建设和维护全校公用房管理信息化平台;

(七)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学校公用房实行二级管理。各党政职能机构、群团及其他机构、直属机构、附设机构、学部学院(以下简称“各单位”)是学校公用房的使用单位,也是管理的责任主体。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公用房使用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各单位应成立公用房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具体贯彻执行本办法,并制定本单位公用房管理的细则和实施方案;

(二)负责本单位公用房的分配调整、监督使用、有偿收费、日常维护、信息上报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处理本单位公用房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管理分工

第七条 资源保障部负责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任务;负责学校房地产资源的权属管理,代表学校办理房地产资源的产权证明和保管有关技术资料;负责全校公用房的验收、交接、调配、清查、核定、使用情况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教学事务部负责教室(含语音室、绘图室)及实践教学培训中心等用房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万博官方app下载 部负责学校高层次人才用房的统一调配工作。

第十条 后勤服务部负责经学校核定的后勤用房的管理;负责学校公用房的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 资产经营公司作为业务归口单位负责对学校各相关授权的经营性房屋资源实行经营业务的扎口管理和委托管理工作。

第四章管理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公用房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定额配置、超额收费、专项补助”的原则,科学合理地配置资源,优先保证教学、科研用房需求,为学校可持续发展提供空间保障。

第十三条 学校公用房实行分类管理原则。根据房屋使用的性质,学校公用房基本分为五类:党政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后勤保障用房和经营性用房。

(一)党政办公用房,指学校各单位使用的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接待室等服务用房,其定额面积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限定的标准,以及各单位人员编制或学生数量等指标进行核算。

(二)教学科研用房,指用于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用房,包括本科生实验教学用房、研究生培养用房、教师基本工作用房、科研用房和专项补助用房等。学校将另行制定此类用房的管理细则。

(三)公共服务用房,指教室、图书馆、信息中心、会堂、报告厅和体育活动场所等。学校暂不核定此类用房定额面积,原则上以现状为准,但对其合理规划、控制规模,确保有效使用。

(四)后勤保障用房,指学生宿舍、食堂、浴室、医院、变电站、水泵房、车库和人防设施等。学校暂不核定此类用房定额面积,原则上以现状为准,但对其合理规划、控制规模,确保有效使用。

(五)经营性用房,指由学校决策,经上级部门审批或备案,可用于经营的房屋,包括产业用房、商业用房、服务校内师生用房等。学校将另行制定经营性用房的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学校公用房实行定额配置原则。

(一)定额面积标准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指标、学校发展规划和用房总量综合确定。配置时兼顾需要与实际可能,相对集中安排;

(二)实际用房面积未达到定额面积的单位,学校在调整房源时予以优先解决,使其逐步达到定额面积。在达到定额面积之前,原则上学校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缺额用房补贴;

(三)实际用房面积超过定额面积的单位,应将超额部分的公用房交回学校。在交回之前按照规定标准向学校缴纳超额房产资源使用费。确实需要保留的,用房单位须提出申请,由领导小组进行核定和审批。

第十五条 学校公用房实行超额收费原则。

(一)学校公用房定额面积内免交房产资源使用费,超出定额面积须向学校缴纳超额房产资源使用费;

(二)公用房房产资源使用费收费标准参照其他高校和市场标准,由相关单位共同确定,并定期对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房产资源使用费由学校计划财务部设立专项帐户管理。各单位可用科研经费、创收收入或行政办公经费等缴纳。

第十六条 学校公用房实行专项补助原则。学校对国家、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或协同创新中心,以及高层次人才或科研团队等实施专项用房补助,根据实际情况配置一定面积的科研用房。该实验室、中心或团队所在单位须提出申请,由领导小组进行核定和审批。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新建公用房竣工后,由基本建设处或相关单位填写房屋及建筑物验收单,基本建设处会同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交接验收,验收合格后,相关资料提交资源保障部以及学校档案馆。资源保障部办理有关手续后,正式交付使用单位。

第十八条 学校在新建或腾空的教学科研用房中预留部分用房作为学科建设、高层次人才引进、重大项目实施的储备房源。搬迁至新建或腾空用房的单位须预留足够的学科发展储备用房。

第十九条 除按照学校总体规划进行的用房调整、零星常规的用房调整由资源保障部直接完成外,原则上,用房调整工作都由领导小组审批,并完成论证评估、研究审定等环节。

第二十条 学校新分配或调整的用房,原则上从使用单位领取钥匙之日起核算使用时间。因用途改变确需重新装修的,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后,给予一定的装修期限。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公用房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对公用房使用的不合理情况予以纠正和查处。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需要使用公用房或改变公用房用途的,须以书面形式向资源保障部提出申请。接收或退出公用房也须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二十三条 配置给各单位的公用房实施“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各单位可根据需要进行内部调配使用。调配后的使用情况须到资源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公用危房的报废界定由资源保障部组织相关权威部门确认,经领导小组审批后,进行报废处理,办理有关手续。资源保障部负责核销固定资产项目及产权关系。计划财务部负责核销有关财务账目。因规划建设须拆除的公用房,同上处理。公用房的残值变现后,应将变现所得上交学校。

第二十五条 凡闲置半年以上时间或违规使用的公用房,由资源保障部代表学校收回,并扣减该单位相应的公用房定额面积。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在离退休、调离或其他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由所在单位将其使用的公用房收回,重新分配使用。经万博官方app下载 部批准的返聘或延聘教职工的公用房使用由返聘或延聘单位统筹解决。

第六章使用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应树立资源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公用房管理,履行消防、治安等安全使用义务。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违规使用公用房行为之一的,学校无条件收回所涉公用房,扣减涉事单位相应的公用房定额面积,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对相应责任人进行处罚或处分,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私自占用学校或其他单位公用房;

(二)擅自出租、出借本单位使用和管理的公用房;

(三)未经学校批准以合作方式向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公用房;

(四)不服从学校调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

(五)逾期拒不交房,不按时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

(六)未经学校批准,私下转让、调换公用房;

(七)私自增建、拆改公用房,私自改变公用房用途;

(八)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和房间编号;

(九)擅自拆除公用房内的基础设施或材料;

(十)未经学校批准利用公用房从事经营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办学、举办培训班和产品推广会等;

(十一)未返聘或延聘的离退休教职工仍继续使用公用房;

(十二)其他违法或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学校进行公用房调整时,迁出单位须按照学校要求,办理完家具、设备等交接手续后,按时将房屋交回学校。违反本项规定的,学校收回公用房,没收违规所得,并按规定标准的1-3倍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同时暂停该单位所有房产资源的调配。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学校授权由资源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学校原有相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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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发布者:资源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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