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博体育bet 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确保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可持续推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江苏省省属院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苏教财[2007]94号)及其他有关科研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包括科研经费拨款(纵向科研经费)和科研事业收入(横向科研经费)。
科研经费拨款(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级财政拨款、校内科研配套以及学校设立的科研项目经费。
科研事业收入(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财政拨款经费,包括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取得的收入。科技入股投资收益参照科研事业收入。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万博体育bet 科研收入,都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集中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国有资产(与经费提供单位另有合同约定除外),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学校党政负责人是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最终责任人;各分管科研、财务、审计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切实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 学校科技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学校科研项目的技术推广、成果转化、项目申报、合同签订以及项目结题等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配合学校计划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是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制订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协助并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签订科研合同以及项目结题决算等;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监督、控制项目负责人在其项目经费预算(合同)、审批权限范围内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科研经费。
第八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参与学校科研经费拨款(纵向科研经费)决算审核工作。
第九条 学校各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分管科研工作负责人根据学校相关审批规定进行监督审批科研经费收支,监督科研项目负责人按项目预算、合同以及相关科研项目管理、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办理审核审批。
第十条 学校各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和预算(合同),以及学校相关规定使用经费,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以及政府、学校相关部门检查与监督,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 预算(合同)和决算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财务处、科技处的共同指导下,按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或签订合同。
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签订合同)时应充分把握项目经费提供方有关经费使用规定、学校科研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比例规定、学校相关科研管理和资源有偿使用以及相关税务政策等。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预算(合同)一经批复(签订),必须严格按预算(合同)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预算(合同)开支费用。批复(签订)后的预算(合同)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项目负责人应按科研经费提供单位的要求办理相关调整申报并报请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管理(合同)要求及时编制项目决算。项目负责人在编制项目决算时应严格按照学校计划财务处提供的科研项目收支明细账为依据,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项目负责人应将所编制项目决算书报经校科研处、计划财务处以及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四章 收入及分配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应按资金到帐单、科研合同(科研预算)以及经校科技处确认的科研经费进行收入入账确认,并按科研合同(科研预算)和科技处确定的项目类别、项目号进行立项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应严格按财政、税务相关规定,根据科研合同(项目)类别开具相应发票(收据)。
票据开启详见《万博体育bet 票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科研项目负责人须预开发票(收据)的,必须按规定填制预开发票申请单并报请科研处审批后,附带已签订合同(或已批复项目预算)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同时计划财务处根据规定办理预开发票相关的税金等相应款项的扣押。凡无相应款项所扣押的须科研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
第十六条 学校可根据项目经费拨款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或项目合同规定提取项目管理费,如项目经费管理或项目合同无明确规定的,学校可根据项目类别不同按最高不超过项目经费(合同收入)总额的5%提取。提取的项目管理费统一纳入学校综合部门预算,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可根据项目经费拨款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规定收取项目资源使用费(如水电、图书资源、设备损耗等),如项目经费管理或项目合同无明确规定的,学校可根据科研项目实际使用学校资源情况按项目总经费(收入)总额的2-5%统一收取项目资源使用费。学校提取的资源使用费统一纳入学校综合部门预算,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
科研项目资源有偿使用费具体收取比例、责任部门、使用规定等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学校定期对科研项目及科研管理单位、个人进行考核,按科研项目类别、项目管理费、资源使用费收取总数以及科研支持教学贡献情况进行相应的补助和奖励。
具体科研补助和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学校为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对于科技成果投资获得的投资收益,学校参照科研事业收入进行相应的科研补助和科研奖励,但不纳入科研到款考核范畴。
科技入股的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计划财务处根据有关科研管理规定、项目预算批复或项目合同约定办理科研经费支出业务,进行科研经费支出审核审批。
第二十条科研经费支出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协作研究费。
〈一〉直接费用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耗用的可以直接计入课题成本的费用,包括人员费(研究生助研津贴)、设备费、业务费、修缮费及其他直接费用。
其中:业务费包括: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费等。
〈二〉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课题研究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课题成本的课题管理费、资源使用费等各项费用,具体包括科研耗用水电费、设备使用费、房屋(包括办公用房、实验室等)占用费、依托单位直接为课题服务的管理服务人员的人员费及其他间接费用。该费用需要课题管理单位依托一定的摊销办法给予测算确定。
第二十一条科研经费不得直接用于各种罚款、捐赠、赞助、投资、旅游、家庭生活等与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不得列支项目预算或项目合同,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科研经费的收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凡有科研经费来源单位具体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具体规定的,遵照其规定范围、比例列支,无明确规定的,执行学校规定开支。
科研项目负责人、科研项目管理单位或个人、科研经费管理单位或个人在科研经费具体开支、支出审核审批中,不得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违法本条规定的,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六章 转拨经费和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转拨须按科研项目预算批复、科研项目合同并经学校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研处、计划财务处提供该科研项目的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科研项目负责人不得借科研协作、科研合作等将科研经费转出学校挪作它用。
科研项目校内转账必须有实质性科研业务内容,否则不得随意进行转账。
第二十四条 所有科研项目完成后,科研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科研项目验收后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和结余经费分配。科研项目的结题由科研处统一办理并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根据科技处结题通知,以及结题项目经费决算等通知项目负责人办理结余经费分配。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应严格按科研项目预算批复、科研项目合同或国家相关规定处理,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无明确处理规定的,按学校有关科研项目结题结余经费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课题结余经费可根据科研工作需要,用于科研仪器设备补助、仪器设备运转的维护、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所必须的差旅、招待、交通等费用,也可用于经学校科研处审批统一的其他补助性支出等。
第七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努力提高科研经费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逐步建立以科研经费到款为基础的综合绩效考核制度,强化科研到款的财务贡献率和教学贡献率,完善科研项目的多目标绩效考评机制。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是学校给予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单位或个人科研补助、科研发展以及科研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监督,财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科研经费的会计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和科研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预算和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计划财务处解释执行,本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由计划财务处起草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规定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凡国家和省另有管理办法或规定的,按其办法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