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博体育bet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南工办〔2002〕19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文件精神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资产的表现形式为:
(一)流动资产----是指学校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及暂付款、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家具在2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包括房屋、构筑物、仪器设备、公用家具、图书、软件、文物、陈列品等。
(三)无形资产----能为权益人带来经济利益,不具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
(四)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它单位的投资。
(五) 其它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政策和方针;制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维护国家、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为国家所有,学校占有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财物并重,监督检查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是:资产的添置、使用、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登记、变动和纠纷的调解处理;资产监督;清产核资及统计评价等。
第六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对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委员会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设在计划财务处,负责其日常工作。学校资产实行分级管理,计划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图书馆、档案馆、科技处、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后勤管理处、产业处等单位为一级归口管理单位。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统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 审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三) 审查校年度国有资产配置方案和年度执行报告;
(四)负责学校土地、房屋、仪器设备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投入、使用的监督管理;
(五) 审查对外投资、产权变动方案;
(六) 组织全校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协调产权纠纷;
(七) 处理其他涉及国有资产的事务。
第八条 一级归口管理单位的管理范围与职责:
(一) 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牵头管理,以价值管理为主。
(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实物资产的牵头管理,以仪器设备、房产、地产、家具、存货等资产管理为主。
(三) 图书馆负责各类图书、资料等固定资产的管理。
(四) 档案馆负责文物、陈列品等固定资产的管理。
(五) 科技处负责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六) 校办负责对学校冠名权等的管理。
(七) 后勤管理处负责建筑物、构筑物、家具等的维护管理和后勤服务集团中的校有资产管理。
(八) 产业处负责科技集团中的校有资产管理。
(九) 教务处负责教材、生产实习耗材等资产的管理。
(十)上述单位负责制订相应的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并报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备案;负责建立归口管理资产帐及日常的帐务管理;负责统计上报数据等。
第九条 二级管理单位管理范围与职责:
(一) 各学院及部处级部门负责本部门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二) 网络、闭路电视、广播、各种学报由各主办单位或挂靠单位管理。
(三)各院(部处)等二级管理单位根据学校资产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资产管理人员,将资产管理责任层层分解到有关具体使用单位、具体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建立与学校相对应的资产帐,并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上报年度统计报表。
第十条 各具体使用单位为三级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资产的使用管理。三级使用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资产的领用、使用和保管等制度,定期核对,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资产使用情况,并对相应问题进行处理,确保学校资产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学校各单位添置的固定资产,不论其资金来源、采购方式,都应由购进单位到归口管理部门办理验收手续;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入固定资产帐;购进单位入资产帐,明确责任人;财务部门凭发票、验收合格单办理报销手续,入财务资产帐(接受捐赠的估价入帐)。因各种原因赠送、接收、转移的固定资产,有关单位需及时到学校相应的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的处置,仪器、设备、车辆的报废、报损,根据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处理,并作出相应的帐务处理。
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坚持先评估后转移和有偿使用原则。“非转经”时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及提供相关资料,经学校认可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国资办”组织资产核实、产权界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学校资产评估必须由相关单位向国资办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经国资办报校领导同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评估立项申批,评估确认其手续。评估机构由国资办代表学校聘请或委任。
第十五条 产权登记和产权纠纷的调处。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依法确认所有权和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学校应及时申办产权登记。学校所发生的产权纠纷调处工作,按上级现行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清产核资。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以及自身发展要求开展的清产核资工作,是对其所占用的资产加强基础管理。学校各单位要按照学校统一部署,负责组织本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并上报结果。
第十七条 学校对各单位使用的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的非经营性资产的数量进行核定使用,超出学校核定的标准部分实行有偿使用(办法另定)。
第十八条 资产年报制度。每年1月,计划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图书馆、档案馆、科技处、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后勤管理处、产业处等单位向“国资办”报年度资产统计数据。“国资办”对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按照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报表内容要求真实客观,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 奖惩。对学校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评价,作为其主要负责人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各级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经营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资产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浪费或流失,学校对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国资办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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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