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助】 赴苏北就业毕业生学费补偿
项目名称:赴苏北就业毕业生学费补偿;
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资助对象:毕业后一年内赴苏北基层单位就业达3年以上(含3年)的应届毕业生;
资助标准:以其在读期间实缴学费金额分学年确定;2014年之后(含2014年)入学的,每学年本专科生低于8000元(研究生 12OO0元)的按实际金额补偿,高于8000元(研究生 12OO0元)的按8000元(研究生 12OO0元)补偿;2014年前入学的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每学年学费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金额补偿,高于6000元的按6000元补偿;
申请时间:毕业生于就业之日起18个月内向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确定补偿资格;补偿资格审核通过后,在苏北基层单位连续就业期满36个月的补偿对象于每年6月底之前向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学费补偿资金拨付;7-12月份连续就业期满36个月的补偿对象在下年申请;
其他说明:
1、学费补偿政策实施范围包括以下县(市、区)的农村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乡行政地区):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和宿迁五市所辖各县(市),以及徐州市铜山区,淮安市淮阴区和淮安区、连云港赣榆区、宿迁市宿豫区;
2、“基层单位”指在政策实施范围内从事公共服务的机构,以及国有农(牧、林)场和气象、地震、地质、核电施工、煤炭、石油、航空、航天、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企业;
3、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资助金额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