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宪法部分内容作了重要修改。其中,在宪法序言关于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组成的内容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表述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这标志着我国统一战线的重要发展,对于组织、调动和凝聚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深远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社会的阶层构成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这些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通过诚实劳动和工作,通过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作出了贡献。他们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一样,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首先,非公有制经济的从业人员在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与服务,促进了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变,是知识经济中一支非常活跃的力量。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按照国外企业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方式,从事着高强度、高智商的工作。外资企业向我国交纳的税费,就包含着他们的劳动创造。个体户大多数从事零售、餐饮、运输、服务等行业的经营,他们的劳动方便了广大人民的日常生活,缓解了就业压力,并为国家交纳一定的税费。私营企业主所经营的私营经济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展生产力、繁荣市场、解决城乡就业问题、增加国家税收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明显的作用。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是改革开放以来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成长起来的一个新的知识群体,是我国知识分子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创造性劳动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其次,他们大多数接受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在我国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既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关系和社会结构变化的产物,也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受益者。他们的经营活动都受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约和引导,他们中的大部分人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希望国家富强和长治久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他们自身的发展,他们的政治参与意识、爱国主义热情和民族自豪感也日益增强。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引导下,这些新的社会阶层已经并将继续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重要贡献。
再次,他们中的许多人都直接参与管理和劳动,有相当一部分财富是他们自己的劳动所得。从资本积累来看,中国现阶段的大多数私营企业主创办企业的初始资金主要来源于个人或家庭的劳动、经营所得的积累。其中,有的是通过银行贷款、民间借贷、社会集资等途径筹措资金;有的是通过承包、租赁公有企业,进行雇工经营来积累资金;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个体工商户,则是通过扩大经营规模等各种方式来积累资金;一些具有特殊技艺的人,最初依靠自己的一技之长加工制作适销对路的产品,经过营销运作,从而获得创办企业的资金。所有这些筹措积累资金的方式,都不同于原来意义上的资本原始积累。当然,也有一些人是通过走私贩私,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换,违法掠取社会财富等,完成初始资金积累的。总体上看,中国现阶段的私营企业主与过去的民族资本家有着明显的区别,简单地把前者类比或等同于后者,是缺乏根据的。从财产的支配使用看,私营企业主的相当部分收入是用于扩大再生产的。特别是私营企业,其规模越大,科技含量越高,企业的利润率越高,剩余的净利润就越多,而被企业主周期地消费掉或加入他的消费基金的部分所占比例则越小。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私有财产,从功能上看,只要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运转,而不进入生活消费领域,也能部分地发挥公有财产所具有的作用,共同构成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和综合国力。从私营企业主的经营管理活动看,他们进行大量的企业决策、资本运作、市场营销等经营管理活动,将资本、技术、劳动、信息、资源等生产要素有机地组合起来,创造社会财富。这种经营管理劳动所要求的知识洞察力和判断力,以及为此付出的创新劳动,不仅是创造社会财富的生产要素,也是当今中国社会最为稀缺的社会资源。总之,我们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的,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出的贡献。
最后,非公有制经济的从业人员构成成分也是多样的。包括私营企业主在内的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大部分人,有的原来就是工人、知识分子、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党政机关干部、科技人员,只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他们脱离了原来的社会阶层,成为新的社会阶层。他们中的一部分人,有的原来就是共产党员,有的一直以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并且积极要求加入党组织。因此,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只要爱国、敬业、守法,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自己的贡献,就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至于如何看待他们中的许多人确实存在的剥削情况,更需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来认识,这些情况只要是符合法律和政策的,就应当是允许的。所以,对他们不能一概而论,需要作具体分析。
明确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凝聚我国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巩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必然要求。概括起来,宪法在这个问题上所作的修改,其意义可以说是一个“突破”、一个“确立”、一个“转变”、一个“飞跃”,即突破了传统的阶级分析方法,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新的实际出发,以新的社会阶层理论科学地分析了我国现阶段的各种社会力量及其政治态度;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阶层的发展变化情况进行科学总结,确立了社会主义社会的阶层构成概念,为科学分析我国现阶段各种社会力量提供了崭新的观念;在我们党的思想观念上,完成了从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夺取政权的革命党,到领导人民进行现代化建设的执政党的转变,执政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发生了根本转变;把新的社会阶层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从政治和经济两个方面,把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经济制度统一了起来,是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规律认识的飞跃。
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统一战线始终是我们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一大法宝。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统一战线不断扩大。在宪法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有利于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宪法关于统一战线的新规定,明确了现阶段我国统一战线是包括“劳动者”、“建设者”和两种“爱国者”的广泛政治联盟。社会主义劳动者,是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广大农民;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包括了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当然地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当然地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统一战线这几个方面的内涵一层比一层更广泛,总体上可以归结为两个广泛的政治联盟,一个是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组成的以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的联盟,一个是由包括台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以爱国和拥护祖国统一为政治基础的联盟。
我国的统一战线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在革命战争时期,统一战线由工人阶级同农民阶级的联盟、工人阶级同民族资产阶级以及其他可以团结的非劳动者的联盟构成。1956年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社会阶级状况发生根本变化,在我国存在几千年的剥削阶级及剥削制度被消灭,统一战线内部结构转变为以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为基础的广泛的政治联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指出,新时期统一战线的政治构成已不是阶级联盟,而是两个新的政治联盟,即由大陆全体劳动者和爱国者组成的以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的联盟与包括台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以爱国和拥护祖国统一为政治基础的联盟。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深入发展,我国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很大变化,这既为巩固和发展新时期统一战线提出了新的历史课题,也为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提供了条件。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七一”重要讲话中强调指出:“我们必须坚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同时要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实际,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不断提高党的社会影响力。”“随着经济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的财产逐渐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这些论述为作出新的社会阶层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科学判断,巩固和扩大新时期的统一战线,奠定了理论基础。宪法明确规定,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既是对我们党统一战线理论的创新成果的确认,也标志着我国统一战线的空前巩固和扩大。
新时期统一战线的本质是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爱国和拥护祖国统一基础上的大团结、大联合。工人阶级及其政党必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阶级、阶层、党派和集团并与之结成政治联盟,才能实现既定的目标。在革命战争时期,毛泽东同志就要求组织千千万万的民众,调动浩浩荡荡的革命大军,去争取革命的胜利。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同志又强调,“要努力把党内党外、国内国外的一切积极的因素,直接的、间接的积极因素,全部调动起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并且尽可能地将消极因素转变为积极因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新时期统一战线的任务,就是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江泽民同志一方面反复强调统一战线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另一方面号召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两面旗帜。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是团结大多数和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的前提和保证。宪法在统一战线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实质上就是要在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爱国和拥护祖国统一的基础上,把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团结起来,把一切积极因素调动起来,不断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力量。
当然,统一战线新的发展和扩大,并不是弱化工人阶级和广大农民的作用。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和广大农民,是社会主义劳动者,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依靠力量,也始终是推动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正如宪法所明确的,“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全国各族人民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主体,作为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创造者,作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成果的享有者,始终是我们党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是我们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力量源泉,始终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我们必须始终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贯彻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对为祖国富强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们,我们都要团结,对他们的创业精神都要鼓励,对他们的合法权益都要保护,对他们中的优秀分子都要表彰,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各阶层的积极性创造性,最大限度地集中全社会全民族的智慧和力量,同心同德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而奋斗
(作者: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