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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发表时间]:2012-10-30[浏览次数]: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

本报讯记者近日从教育部获悉,为促进《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教学成果奖励的评选,鼓励、推动教学实践和研究,教育部起草了《〈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教育部网站全文发布了《〈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对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组织、评审程序、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规定。《办法》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的具体表现形式分别由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具体确定;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每4年评审一次,每类特等奖不得超过1项、一等奖不得超过20项、二等奖不得超过50项,评审结果可以空缺;特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在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特别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10月30日至11月30日。社会各界人士可积极建言献策。意见建议可发至fzb@moe.edu.cn,或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法制办,邮政编码为100816。

【附】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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