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博体育bet 教职工退休管理办法
南工校人[2012]47号
根据国务院和江苏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对教职工退休作如下规定:
一、退休
(一)退休条件
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精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应办理退休: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
2、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经指定医院证明,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指定医院证明,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退休手续
1、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由人事处书面通知本人,并会同所在单位填写《退休审批表》, 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每年上半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于当年9月办理退休手续,10月起领取退休费;每年下半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于次年3月办理退休手续,4月起领取退休费。后勤服务集团、科技实业集团、电光源研究所、建筑设计研究院等单位人员原则上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领取退休费;如由于岗位工作需要等原因可以适当延长退休时间。需要延长退休时间的,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岗位工作所在单位负责人(或企业法人代表)同意,学校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学校于当年9月或次年3月办理退休手续。上述延长退休时间的申请报告须于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之月前两个月报学校人事处。申请报告未按规定时间报学校人事处的仍按到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
3、对有特殊情况的校内已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人员,可参照在岗职工办理退休手续。
4、退休时,退休人员需交工作证和一寸照片一张,发放退休证。
5、个别教职工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或出生年月有异议时,必须事先提供充分翔实的证明材料,供组织调研。
二、延退
(一)延退条件
非教师系列人员以及不具备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不办理延退。已达到退休年龄且具有副教授或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确因工作需要,本人自愿,身体健康,工作量饱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1、在教学、培养青年教师等方面工作业绩突出的公共基础课、主干课程带头人。
2、因新建专业或专业技术力量需加强的院(部),在业务上起带头人作用,退休后尚无人接替者。
3、国家及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重大横向科研项目的负责人,且承担本
科生教学任务者。
4、紧缺岗位的授课教师。
(二)延退手续
1、学院应配合科技处、教务处和研究生部等在受理申报新主持科研项目、安排教学任务、制定研究生招生计划等工作时审查申报人员的年龄,根据相关工作的周期和工作性质确定相应人选。
2、办理延退手续,由各院(部)按文件规定提出拟延退人员的详细理由及延退期内的岗位职责,交人事处审核,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填写《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延退教师在延退期间要占所在单位的编制和高级职务岗位指标。
三、补充说明
1、对符合上述延退条件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女教师,可延长到60周岁退休;博士生导师可延长到65周岁退休;其他符合延退条件人员延退时间为一至两年,最多不得超过三年。
2、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不办理退休。
四、本办法自二○一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凡以前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相应废止。
五、本办法由校长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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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