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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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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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办法》

发布人:科技与装备部 发布时间:2020-03-10 12:02:51

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科学技术评价办法》等有关规定,规范石油和化学工业科技成果鉴定和评审的操作程序,特制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办法。

一、鉴定(评审)组织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作为石油和化工行业唯一的综合性行业协会,为全行业企、事业单位开展服务,协助政府对行业企、事业单位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依据联合会的职能和分工,由联合会科技与装备部(以下简称“联合会科技部”)具体负责行业科技创新活动,组织开展重大科技攻关、科技成果鉴定、技术推广应用及科技奖励工作等。联合会科技部为石油和化工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组织单位,组织鉴定单位同意组织鉴定后,直接主持或委托化工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以及其他授权单位主持科技成果的鉴定。

二、鉴定(评审)范围

(一)列入国家科技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应用技术成果。

(二)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根据市场需求自选课题,自主或合作开发的应用技术成果。

(三)列入科技计划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鉴定形式

石油和化工科技成果的鉴定分为会议鉴定(评审)、函审鉴定(评审)和视频会议鉴定(评审)三种形式。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四、鉴定(评审)组织方式

组织鉴定(评审)单位和主持(评审)鉴定单位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以及鉴定申请单位的意愿,选择确定下列鉴定(评审)形式:

(一)会议鉴定(评审)

由组织鉴定(评审)或主持鉴定(评审)单位聘请同行专家7至15人组成鉴定(评审)委员会,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鉴定评价(软课题作出评审)。应用科技成果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对科技成果的评价。鉴定(评审)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对于重大的应用成果,凡涉及工业性试验以及工业化装置(设备),须由组织鉴定(评审)或主持鉴定(评审)单位聘请同行专家3至5人组成现场考核专家组,到现场对装置进行72小时连续运行考核;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设备,以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主要依据,不再进行现场考核。

(二)函审鉴定(通讯评审)

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采用函审鉴定(通评审)时,由组织和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5至9人组成函审(通评审)小组。鉴定(通评审)结论必须依据函审(通评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

(三)视频会议鉴定(评审)

同行专家通过电子版或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通过在线会议讨论及答辩的方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采用网络鉴定(评审)时,由组织和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7至15人组成网络鉴定(评审)专家委员会。网络鉴定(评审)结论必须依据网络鉴定(评审)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每位专家签署一份网络鉴定(评审)意见,提交鉴定委员会主任汇总形成成果鉴定(评审)意见,并由主任签字。

五、鉴定(评审)程序

(一)需要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向联合会科技部提出鉴定(评审)申请,填写鉴定(评审)申请书一式三份(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一套鉴定(评审)技术资料。经审查同意后办理具体鉴定(评审)事宜。

(二)鉴定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主要包括:

1、鉴定技术资料包括工作报告、研究报告(内容包括研发背景、研究内容、总体性能指标、成果的创新性、技术成熟程度、国内外情况对比分析、推广应用前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及存在问题等)和应用报告;

2权威部门出具的产品等检测分析报告;

3、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4、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5、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6、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评价报告和证明;

7、准确的完成单位(无知识产权争议)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贡献大小排序);

上述资料必须打印装订整齐。

(三)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主要内容:

1、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鉴定(评审)规定;

2、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3、成果的应用价值和推广前景;

4、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四)参加鉴定(评审)工作的专家应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对被鉴定(评审)的技术成果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评价(评审)结论应科学、客观、准确。

(五)组织鉴定(评审)单位和主持鉴定(评审)单位应当对鉴定(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六)经过鉴定(评审)通过的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评审)单位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软科学研究评审证书》,同时颁发《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证书》(成果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15人)。

(七)鉴定(评审)的文件材料,分别由组织鉴定(评审)单位和申请鉴定(评审)单位按规定归档。

(八)参加鉴定(评审)的有关人员,未经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向他人提供和转让鉴定(评审)科技成果关键技术的,应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科技保密有关规定处理。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联合会科技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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