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博体育bet 培养计划管理办法(修订)
南工校教[2011]40号
一、总则
1.培养计划是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教师定编定岗的重要依据。
2.培养计划是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文件精神,由学校自主制订的,它既要符合教育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
3.培养计划是学校教学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二、培养计划的制订(或修订)
1.培养计划的制订(或修订),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各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具体负责。
2.培养计划的制订(或修订)程序。
(1)教务处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办学特色、发展规划等,提出制订(或修订)培养计划的原则意见,经征求各学院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后,下发至各学院。
(2)各学院根据教务处提出的原则意见,组织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和相关专业教师,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订本院各专业的培养计划,按照统一、规范的框架编制培养计划,通识课程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制订,学科专业课程由院系专业负责制订。
(3)经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不少于9人,其中校外的行业与同行专家不少于3人)评审通过,由学院分管领导审定签字,报教务处。
(4)新制订(或修订)的培养计划必须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3.制订培养计划应遵循教育教学基本规律,坚持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原则,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综合提高的原则,结构、内容整体优化的原则,因材施教的原则,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的原则。培养计划制订应体现时代特征。
4.培养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
(1)培养目标;
(2)业务培养要求;
(3)主干学科;
(4)主干课程;
(5)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
(6)标准学制与授予学位;
(7)课程体系及其学分构成;
(8)课程设置与教学进程安排表。
5.培养计划确定后,各学院组织教师编制相关课程的教学大纲,并完善各类教学指导书,经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审定后报教务处备案。
三、培养计划的实施
1.培养计划的实施有高度的严肃性,经批准汇编成册并录入“教务管理信息系统”,教务处协调各学院组织实施,各学院要严格执行落实教学任务。
2.每学年第二学期的第三周,各学院应完成下一学年执行计划的确认,报教务处审定后于第四周组织选课工作。
3.选课工作完成后由教务处下达教学任务,第八周以前各学院将教学工作安排表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各学院任务安排表,编制总课表,于寒暑假前反馈给各学院,再由各学院负责发至教师和学生班级。
四、培养计划的调整
1.为了稳定学校教学秩序,正在执行的培养计划,原则上不得随意修改和调整。
2.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充分理由确需进行调整的,须经过以下程序。
(1)凡涉及取消和增加课程,变更课程名称、学分、课程性质、开课学期均属于培养计划的调整,须经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论证,报教务处审批。凡涉及学时分配(包括讲课、上机、实验)、起止周和开课单位变更的不属于计划调整。
(2)涉及调整外单位开设的课程,应与开课单位协商,取得开课单位同意签字后,方可申请调整。
(3)学院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提交并打印计划变更申请表,表中信息必须完整清楚,同时提交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的论证报告,由分管院长批准、签字,报教务处教研科。
(4)变更申请表须在教学任务下达前递交,逾期不再受理变更申请。所有经批准调整或修订的培养计划一律从下一学年开始执行,不得对本学年正在执行的培养计划进行调整。
3.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经教务处分管处长批准同意、签字后,由教研科负责执行计划的调整。变更申请表原件由教务处留存备案。
4.教务处将定期通报各学院培养计划变更情况。
五、附 则
1.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专业。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1
年10
月18
日
发布:教研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