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促进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原国家科委第19号令《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建设部科技成果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省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各设区的市建设局(建委)负责省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的征集、申报项目初审与推荐、项目实施监督与检查以及项目成果鉴定和项目验收的初审工作,当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时主持科技成果鉴定和项目验收。


第二章 计划项目选题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编制省建设科技项目年度计划。计划分指令性和指导性两类。指令性计划项目经费由省财政专项拨款和承担单位自筹经费组成。指导性计划项目经费由承担单位自筹。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编制并发布“省建设科技计划项目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指导项目申请。

第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包括科研攻关、技术开发、重点产品开发、重点推广技术、科技示范项目(或者科技试点项目)、产业化基地、软科学研究及有关专项项目,其选题范围:

(一)对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有重大作用、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改造传统产业、具有创新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

(二)具有较好社会环境效益的综合研究开发项目及新技术、新产品整合研究项目;

(三)能指导行业发展的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及法规研究等软科学研究项目;

(四)具有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推广转化项目和试点示范项目。

第三章 计划项目的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计划项目申请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一次。

第八条 申请立项基本条件:

(一)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应当符合“项目指南”;

(二)项目第一负责人应当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具备相关专业副高级(或者博士学历)以上技术专业职称的在职人员,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及协调能力;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必须有两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三)申请单位及其合作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或者学术团体,具备完成研究任务的科研实力;

(四)第一负责人原则上每年只能申请一个指令性计划项目;

(五)申请项目不得是国家、省、地区等各部门已经批准立项的项目或者类似项目;

(六)计划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1~2年,原则上不超过2年;

(七)申请资料必须齐全且在规定的受理期间内报送。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要求,如实填报《科技项目计划设计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由第一申请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有关主管局审查后送设区的市建设局(建委)汇总初审,集中申报。

部属或者省属单位可以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条 申请项目受理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和管理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计划项目建议方案,会省财政主管部门,审定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及经费计划。

第十一条 重大科技研究项目推行项目招投标,投标项目应当提供科技查新报告、项目研究可行性报告。

第四章 计划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省建设科技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监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定《科技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和考核内容。无正当理由而逾期未签定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项目监督单位为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局(建委),高等院校的项目为院校科技管理部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其职责是:

(一)督促项目开题,审查实施方案并协调组织实施;

(二)协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协调解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协助审查项目年度预算,负责监督资助经费使用;

(四)初步审查项目成果的技术研究报告、工作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

第十四条 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合同和计划任务书的规定,组织项目实施,建立项目管理档案,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目标任务;

(二)资助经费单独立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三)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

(四)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监督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五)项目完成后,作出全面的工作总结,提交技术研究报告和经费结算报告,申请项目结题。

第十五条 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对合同中所列的研究目标、内容、进度、经费等进行调整,应当向项目监督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监督单位审查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调整后的计划和目标予以实施。

第十六条 计划项目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年底应当将项目执行及进展情况,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计划项目的年度执行情况与下年度承担单位新申请项目及经费挂钩。

第十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计划项目立项情况,选择重大项目组织开题并开展动态跟踪,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实施进度、经费使用及日常管理进行中期检查。

第十八条 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当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中止、撤消计划项目:

(一)经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或者研究内容已无实用价值,或者国内已有相同或者更高水平同类科研成果的;

(二)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无效的;

(三)承担单位解体、组织管理松懈或者技术骨干配备发生重大变化,使项目无法进行的;

(四)项目经费(拨款、贷款、自筹经费、外汇)、设备材料等条件不能及时落实的,或者项目依托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或者协作合作关系发生变化而不落实的。

中止、撤消的项目,其第一承担单位应当对经费使用和已开展的工作、购置的设备仪器、取得的成果等情况进行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计划项目下达后无故不完成的项目,或者被中止、撤消的项目,其承担单位应当如实作出经费决算,退还结余的资助经费的,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对延期一年以上而未按年度报告说明项目进展情况、无故不完成或者被强制中止撤消的项目,取消其第一承担单位五年内承担省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并不予推荐其申请建设部和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计划项目结题

第二十一条 计划项目完成合同和计划任务书规定的目标及任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申请项目结题。

第二十二条 计划项目结题应当提交以下形式研究成果:产品成品或者样品、软件及其应用系统、数据库系统、工程应用实例、论文以及技术标准(或者规程、规范)和标准设计图集等。

第二十三条 计划项目结题分为总结、鉴定和验收三种方式。软课题研究项目采取总结评审方式结题;科研攻关、技术开发、重点产品开发、有关专项项目采取成果鉴定方式结题;重点推广技术项目、科技示范项目(或者科技试点项目)、产业化基地采取验收方式结题。

应该采取鉴定或者验收方式结题的计划项目,在完成目标任务但尚不完全具备鉴定和验收条件的,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采取总结方式结题。

第二十四条 申请成果鉴定、项目验收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写鉴定和验收资料、资助经费决算,填写申请表格。申请程序同计划项目申请程序。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申请受理之日起一周内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组织鉴定或者验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成果鉴定和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申请成果鉴定、项目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和计划设计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并有具体的研究成果形式;

(二)应用技术成果应当经实践证明达到成熟程度,并基本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三)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顺序和知识权属方面无争议。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鉴定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并打印装订整齐、符合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应当包括:

(一)《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

(二)计划任务书、合同、计划项目批准文件;

(三)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总结报告和技术研究报告;

(四)科技新产品检测报告、软件系统测试报告;

(五)科技新产品生产质量保证体系、企业标准及标准化分析报告;

(六)重大科技成果还必须提供科技项目查新报告、专利证书等;

(七)应用实例和用户使用意见;

(八)技术经济分析报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九)涉及环保、卫生和劳动安全的科技成果,还必须出具有权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证明;

(十)技术成果应用说明书、用户手册、施工安装手册等;

(十一)指令性计划项目还必须提供项目经费决算等财务报表或者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合同以及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应用效果以及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式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队伍、经费使用合理性等作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一般在完成项目成果鉴定或者专家客观评价基础上进行。验收前,可以对项目成果或者其中某项关键技术成果申请鉴定,成果鉴定完成后再行申请组织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资料应当参照科技成果鉴定的有关内容,还必须提供:

(一)《科学技术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成果或者项目关键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者专家客观评价报告;

(三)项目成果初步转化、产业化情况报告及中试基地、示范点情况报告;

(四)利用资助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第三十条 鉴定委员会和验收专家委员会原则上为7人以上(含7人,一般为单数)专家组成。专家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副高以上技术专业职称。省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青年专家可以占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参加鉴定、验收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采取回避制度。

第三十一条 科技成果鉴定、科技项目验收通过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科学技术项目验收合格证书》。科技成果鉴定应当同时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集中送达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自行研究开发的具备较大技术创新和效益、在我省建设领域有较大影响的科研项目成果,可以参照本细则申请省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

各单位自行研究的已有国家标准的建设科技新产品研发成果,不再组织鉴定。研发单位要求组织应用技术水平评价的,由研发单位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科技成果评估,评估参照《建设部科技成果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江苏省建设委员会发布的《江苏省建设系统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苏建科[1992]12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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