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成果鉴定办法(试行)

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成果鉴定办法(试行)

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成果鉴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成果的鉴定工作,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完善和科研水平的提高,加快重大项目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教育厅批准立项的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点)资助项目的鉴定工作。
  第三条  重大项目研究成果鉴定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或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的项目成果,不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停止鉴定,已通过鉴定的,予以撤销。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重大项目研究成果鉴定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必要时可委托科学评价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主持鉴定工作。

   第六条  重大项目研究成果鉴定由项目负责人(以下称申请鉴定者)向所在学校社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学校(以下称申请鉴定学校)向江苏省教育厅正式提出鉴定申请。
  第七条  重大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方式
  重大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可采取通讯鉴定或会议鉴定的方式,申请鉴定学校可对鉴定方式的选择提出建议。
  1、通讯鉴定:由江苏省教育厅或由其委托的鉴定主持单位聘请同行专家组成鉴定组(以下称专家鉴定组),通过书面审查有关资料,对科研成果进行鉴定。
  2、会议鉴定:由江苏省教育厅或由其委托的鉴定主持单位聘请专家召开鉴定会,通过当面陈述、提问和答辩的方式进行鉴定。为保证会议鉴定的公正性,严禁申请鉴定学校人员以任何方式与鉴定专家接触,请教有关鉴定事项。否则,一经查实,即取消其申请鉴定资格,并由江苏省教育厅通报批评。
  第八条  专家鉴定组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鉴定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被鉴定成果所属学科或相关研究领域具有正高职称;
  2、在被鉴定成果所属相关学科或相关研究领域已取得丰富研究成果,熟悉国内外该学科、该领域科研发展的状况;

  3、具有科学良知和公平、公正的品格;
  4、不在申请鉴定学校任职;
  5、不是被鉴定成果课题组成员。
  根据重大项目的具体研究内容,可邀请相关实际部门工作人员作为鉴定专家参加鉴定工作。
  第九条  江苏省教育厅主要从“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专家库”中遴选鉴定专家,必要时可从高校以外单位遴选。申请鉴定学校不得推荐鉴定专家。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江苏省教育厅对鉴定工作负有组织责任和保密义务,没有对被鉴定成果作出行政结论或类似行政结论的权利,但享有宣传优良和合格鉴定成果的权利。
  第十一条  鉴定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对被鉴定成果的质量和水平独立作出评价,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影响和干涉;
  2、要求申请鉴定学校提供被鉴定成果及有关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对被鉴定成果的内容提出质疑并要求其作出解释;
  3、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要求在鉴定结论中记载自己的评价意见,可拒绝在未充分反映自己评价意见的鉴定结论上签字;
  4、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因素,必要时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中止鉴定工作的请求;
  5、获得鉴定工作的合理报酬。
  第十二条  鉴定专家应承担下列义务
  1、向江苏省教育厅负责,对被鉴定成果进行全面、科学、客观的评价,并对自己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2、尊重被鉴定成果的知识产权;
  3、不得因人情因素对被鉴定成果作出不实评价;
  4、对鉴定工作的内容保密。
  不履行上述义务者,在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专家库中给予一次不良纪录,三年内不再聘任其从事各种评审工作,直至从专家库中取消其聘任资格。
  第十三条  申请鉴定学校和申请鉴定者应承担下列义务
  1、向江苏省教育厅或由其委托的鉴定主持单位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交被鉴定成果和其他有关鉴定材料一式7份。
  2、如实填报《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成果鉴定评审书》(以下简称《鉴定评审书》),提交一式7份及Word格式软盘。
  3、提交项目批准前填写的重大项目《申请评审书》和项目批准后填报的《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一式7份(在《鉴定评审书》后面统一装订成一册)。
  4、保证所提交的被鉴定成果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
  5、为鉴定专家支付必要的鉴定费用。
  第十四条  申请鉴定学校和申请鉴定者享有下列权利
  1、获得专家鉴定组的书面鉴定意见;
  2、鉴定等级获合格以上者由江苏省教育厅颁发成果鉴定书;
  3、授权江苏省教育厅宣传通过鉴定的重大项目研究成果。

第四章 鉴定标准和程序

  第十五条  鉴定标准
  1、是否已完成重大项目《申请评审书》和《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
  2、研究成果是否具有原创性;
  3、研究成果是否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第十六条  鉴定等级
  优良:出色地完成了重大项目《申请评审书》和《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基础研究类成果在理论上有所建树,在学术上有原创性,填补了本学科的某些空白,推动了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应用研究类成果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为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合格:较好地完成了重大项目《申请评审书》和《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有明显创新,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不合格:没有完成重大项目《申请评审书》和《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缺乏创新性,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不明显。
  第十七条  鉴定程序
  1、通讯鉴定程序
  由江苏省教育厅或由其委托的鉴定主持单位将被鉴定成果和有关材料分发给鉴定专家,回收并汇总专家鉴定意见和通讯投票结果,向申请鉴定者反馈专家鉴定意见。
  2、会议鉴定程序
  ⑴由江苏省教育厅或由其委托的鉴定主持单位在鉴定会召开前15天,将被鉴定成果和有关材料送达有关鉴定专家。
  ⑵江苏省教育厅指定一名专家担任鉴定组组长主持会议,申请鉴定者以多媒体演示的方式介绍被鉴定成果的主要内容。
  ⑶鉴定组专家在认真审阅被鉴定成果和听取成果介绍的基础上,就有关问题向申请鉴定者提问,申请鉴定者进行答辩。
  ⑷鉴定组专家进行评议,以一次性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多数票以上通过的方式,对鉴定成果进行表决;表决后形成书面鉴定意见,由鉴定组全体专家签字认可。
  第十八条  江苏省教育厅根据专家组鉴定意见,对通过鉴定的重大项目颁发成果鉴定书;未通过成果鉴定的重大项目,预留保证金不再拨付,并由江苏省教育厅通报批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重大项目。

第五章 鉴定成果的出版和推广

  第十九条  对通过鉴定的重大项目成果,由江苏省教育厅发放“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成果丛书”带统一标识的封面和出版规格。重大项目负责人可自行联系出版社,加带统一标识的封面后出版,也可联系江苏省教育厅指定的出版社出版。
  第二十条  成果出版后,申请鉴定者应将3套成果寄江苏省教育厅存档。
  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教育厅和重大项目承担学校有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积极宣传重大攻关项目进展情况和相关成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可申请免于鉴定
  1、本办法发布前已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重大项目研究成果可申请免于鉴定,但该成果须已正式出版,并在封面显著位置注明“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资助”字样。
  2、重大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为研究咨询报告的,其研究咨询报告中提出的主要政策建议,被省部级以上党政主要领导明确批示在实际工作中予以采纳或推广的,可申请免于鉴定。
  申请免于鉴定者,仍须填写《鉴定评审书》,写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江苏省教育厅应在收到免于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做出是否批准免于鉴定的明确答复。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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