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博体育bet 后勤服务集团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18年5月4日第三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 作者:集团分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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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3-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职工和集团共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万博体育bet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集团建立和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集团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集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集团事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是集团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团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集团依法建立并不断完善以普通职工为主体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评议监督权等民主权力,实行集团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政策,认真参与集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及集团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完成集团各项任务、创建和谐后勤和促进集团的改革发展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集团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工会的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职权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集团有关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集团发展规划、职工队伍建设、集团管理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集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集团提出的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内部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评议监督权。讨论审议集团上一届(次)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集团领导干部;通过集团事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察制度等多种方式对集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集团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集团与集团分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条 集团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及时做出说明。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集团依法依规行使管理职权,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一条凡集团依法享有政治权利、正常在职在岗的事业编制职工、雇员制职工、人事代理聘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被劳务派遣员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学校及集团的规章制度;
(二)努力钻研本职业务,爱岗敬业,作风端正,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关心集体,表现良好;
(三)主动关心和参与集团改革发展事业,顾全大局,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民主管理、监督的能力;
(四)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能够及时正确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职工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并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询问、检查与督促;
(四)有权就集团工作向集团领导和集团有关机构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参加与职工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检查等活动;
(六)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自觉遵守集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五)及时向所在选举单位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自觉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的选举产生依据集团职工代表选举办法进行。选举办法应当明确代表条件、代表名额分配、代表候选人差额比例、代表组成比例、代表产生办法等内容。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以集团二级部门(单位)为选举单位直接选举产生。职工人数较少的部门(单位)以党支部所在部门(单位)为选举单位合并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占全体职工的比例,根据职工人员性质的不同确定相应的比例,经集团党总支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同意后执行。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其中,普通职工的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职工、女职工以及民主党派等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
第二十条各选举单位在所在党支部主持和工会小组参与下,根据代表条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额酝酿代表候选人名单,按照职工代表选举办法召开选举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职工代表。选举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能进行选举,被选代表获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带名额到某一分管部门(单位)或选举单位参加选举。集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当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集团的当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为职工代表大会当然代表。当然代表不占用所在选举单位代表名额。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设立职工代表资格审查机构,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代表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结果在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向全体代表报告。
选举产生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后由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包括换届时对下一届代表的资格审查。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以党支部所在部门(单位)为单位组建代表团。代表团设团长一名,由所在代表团的职工代表选举产生。为便于开展工作,一般应选举职工代表中的党支部负责人担任团长。团长负责组织本团职工代表的活动,在会议期间完成大会交给的有关任务。
第二十三条 为使职工代表大会更具广泛的代表性,决策更加科学和有群众基础,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邀请非职工代表的一些人员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代表可以是原集团党政工领导、曾经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员、具有特殊荣誉称号的人员或其他具有相当代表性的人士。
列席代表可以是集团中层以上干部、党支部委员、分工会干部、相关利益职工群体的代表、上级主管部门代表、有关部门(组织)代表、民主党派代表人士、无党派代表人士、离退休人员代表等。
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总数不能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20%,名单由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或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
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仅限本次职工代表大会有效,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议程,由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或执行委员会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决定。
第二十四条职工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一)职工代表接受所在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免、更换本选举单位的代表。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按程序撤免: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违反集团规章制度,受到处分或处理;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或因严重失职失去原选举单位职工信任,经原选举单位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二)职工代表在集团内部调动,仍保留代表资格。
(三)职工代表调离集团、退休或与集团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
(四)职工代表被开除出集团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五)因机构调整、人事变动或职工代表辞去代表职务,出现职工代表缺额,在报经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同意后,按规定程序进行补选。
第四章组织规则
第二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由集团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集团党总支负责人、分工会负责人、代表团团长、中层干部及不同人员性质的职工,其中普通职工代表应超过半数,女职工代表至少有一名。
主席团主要职责: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审议通过大会议程;组织各代表团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决定各代表团和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研究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主持选举;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其他问题。
主席团设秘书长一名,由主席团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为便于开展工作,一般应选举主席团成员中的分工会负责人担任秘书长。
主席团可以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
第二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在每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为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常设机构。执行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执委”)必须是本届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由集团各方面人员组成,应包括集团党政工负责人、中层干部及不同人员性质的职工,其中普通职工代表应超过半数,女职工代表至少有一名。
执行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各一名,由执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为便于开展工作,一般应选举执委中的集团党总支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分工会负责人分别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执行委员会秘书处设在集团分工会。
执行委员会主要职责:主持职工代表大会及其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督促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讨论决定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关重要事项;指导各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指导各代表团开展工作;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根据需要主持召开各代表团团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联席会议,或就某一重大问题征求意见,提出建议,或就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约请集团有关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沟通情况,解答问题,听取意见。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执行委员会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到会执委必须超过应到执委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会议由执行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商量确定,并提前通知执委。
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之后的全体代表会议,可由执行委员会承担主席团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等若干个专门委员会,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要职责: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代表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
提案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开展提案征集、处理工作;督促检查提案落实工作;参与集团有关部门(单位)对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调研论证;收集整理职工代表对有关议案的意见和建议,为修改议案决议提供依据;对职工代表的提案工作进行指导和培训。
各专门委员会各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必须是本届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其他委员可以是职工代表也可以是非职工代表的相关部门职工。为便于开展工作,集团的校特邀监察员应当提名为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产生,依据集团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由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选举产生。选举办法应当明确委员人数、委员条件、委员结构、委员候选人差额比例、委员产生办法等内容。
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应制定实施具体的工作运行规则。
第二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届期为5年,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遇特殊情况时,经集团党总支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同意,可以延期换届,但最长延期不超过1年。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
第三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必须处理的重大事项,经集团党总支、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大会。
第三十二条每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应成立由集团党总支书记任组长,集团总经理、分工会主席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秘书组、宣传组、会务组、提案工作组、代表资格审查组等专门工作机构。提案工作组、代表资格审查组的工作也可分别由上届提案工作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承担。
第三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主要内容:
(一)向集团党总支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提出职工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和召开第一次会议的请示;
(二)提出大会中心议题,制定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方案,经集团党总支研究批准后执行;
(三)确定会议正式代表的条件、代表名额分配、代表选举办法,组织开展代表选举,确定列席代表、特邀代表人数及名单,组建代表团;
(四)征集大会提案,并对大会提案进行整理;
(五)拟定大会日程和议程,提交大会主席团通过;
(六)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由秘书组在广泛吸收各代表团和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根据集团的中心工作和职工普遍需求提出建议,提交筹备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确定,并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七)提出大会主席团、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建议名单和选举办法,经民主推荐程序后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报经集团党总支审定后,并将执行委员会委员正式候选人名单报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审定后,提交大会选举;
(八)编印大会文件材料,并在会前发至代表;
(九)做好大会召开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四条每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召开由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召集。
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
(一)向大会报告本届(次)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
(二)听取并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机构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三)选举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
(四)通过大会中心议题和会议议程;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大会实到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
(一)听取集团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组织代表审议各项报告;
(三)确认闭会期间决定事项;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表决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应当表决通过的集团规章制度及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凡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并作出相应的会议决议。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履行代表审议通过权。大会表决的事项须获得职工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赞成票方为有效。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及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在集团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要不断健全和完善调研制度、质询制度、督查制度、听证制度、巡察制度、提案评选制度、检查评估制度、代表培训制度、立卷归档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新闻发布制度和集团领导接待日制度等制度。
第五章提案工作
第四十条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是职工代表就集团改革发展、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工资分配、人事制度、生活福利、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第四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征集可实行常年制和集中征集制。集中征集的应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由提案工作委员会(组)发出征集大会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职工代表,提案内容应围绕集团中心工作及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须由一名职工代表提议、两名以上职工代表附议,也可由代表团、专门委员会、部门(单位)名义提出。
第四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审查立案程序: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组)收到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编号;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组)对提案进行审查并提出立案意见。提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以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集团职权范围内可以处理的问题。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须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提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重大提案应提交集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
(三)提案工作委员会(组)应向职工代表作提案审查和落实工作报告。
第四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与落实:
(一)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按提案内容分类后送交集团分管领导;
(二)集团分管领导阅处后,逐件落实到承办部门;
(三)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做出整改和解决方案,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及时做出合理的解释;
(四)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做出整改和解决方案经集团分管领导批阅后反馈给提案工作委员会(组),并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办理认可意见;
(五)提案工作委员会(组)要对提案落实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第六章工作机构
第四十四条集团分工会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四十五条 集团分工会承担以下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好会务工作;
(二)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安排,组织传达贯彻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协调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联系安排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
(三)就集团民主管理工作向集团党总支汇报,与集团沟通;
(四)完成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六条 集团分工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所需的工作条件和经费由集团提供。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