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工办[2003]11号
关于教职工离校时住房的处理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在我校有住房(包括已购房和租、借房)或由我校安排住房的教职工,由于本人原因调离我校或解除与我校人事管理关系人员的住房处理,其范围包括申请调离、辞职,报考公务员、非定向培养的全脱产和非公派长期出国进修、学习及其它因个人原因解除与我校人事管理关系的人员。
一、凡上述人员在我校已经购买公有住房(含己发房产证件和未发房产证件的),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应根据如下规定同时办理已购住房的相关手续:
1.在我校入校后的服务期和购房契约上明确的服务期均己满足的,离校时已购住房学校可以不回购。上述两项服务期一种或两种未满足的,离校时已购住房学校须回购。
2.入校后的服务期:凡入校时与学校签订协议的,以协议为准;入校时与学校没有协议或协议中没有明确服务期限的,从入校时间计算,服务期限15年;其中在职定向委培脱产进修、学习和六个月以上长期出国进修、学习时间应从服务期中扣除。
3.购房契约服务期:原有购房契约的按购房契约的有关条款执行。万博体育bet 购房契约的服务期为5年;购房契约的服务期从签订该契约的时间算起。在此期间的在职定向委培脱产进修、学习和六个月以上的出国进修、学习时间应予扣除。
4.教职工曾按南京卞房改政策规定购买住房的,学校回购住房依据届时南京市房改政策规定计算回购款;教职工曾按集资价购买住房的,学校按其购房时的集资购房款(不计利息、不计房屋折旧费)回购。学校的回购房款待离校人办理完全部离校手续和房屋回购产权转移手续后一次付清。
二、教职工虽未购买学校住房,但租住、借住或以其它方式使用学校房屋的(包括学校具有使用权的房屋),办理离校手续时须按规定交足租金等费用后将租、借或其它方式使用的房屋退还学校,上述情况有协议约定的应按协议的有关条款执行。
三、离校人员应及时搬出原住房,并及时办理退购、退租等手续。
在办理手续过程中,离校人员应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学校不再向其借、租住房。
四、具体操作程序
1.由人事处开具离校循环单,并在循环单上注明入校后服务期是否已满。
2.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核对购房契约服务期,并按规定核算回购房屋的价格、签订退购协议、办理回购手续等。
3.离校人员搬出住房后,后勤管理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共同验收,在离校人员交还住房、交清有关费用后在离校循环单上加盖公章。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开具回购房屋款的支付凭证。
4.上述各项手续及其它应办事项完备后,人事处方可办理离校的其它手续。
本文自
2003年
4月
28日起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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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