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设立学校参股控股企业的暂行规定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6-02-26 点击数:


江苏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办事指南(点击进入)

重点说明: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设立监事会的,应当提交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证明。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7、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文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设立监事会的,应当提交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证明。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7、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文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三、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出资人或授权机构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加盖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公章)。

4、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的,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的证明。

监事会主席的任职文件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书面决定。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证明。

5、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6、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文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四、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大会决议(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与第3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

8、监事会主席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监事会决议,由监事签字。

9、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任职文件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0、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文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五、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是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公司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是参股公司的,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的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因名称转让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提交《企业名称转让合同(协议)》、名称转让双方关于名称转让公告的报样、转让方企业的名称已变更的证明或转让方企业的注销证明。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向其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公司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公司登记机关申报。

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股东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七、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文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住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在不实际改变住所的情况下,变更住所写法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无需提交第56两项材料。

八、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或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4、《法定代表人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还应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7、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涉及公司董事变动的,应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复提交。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和第124项材料。

九、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十、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取得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十一、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6、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十二、营业期限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十三、公司类型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变更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公司类型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十四、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内容包括:依《公司法》公司财产清理情况,通知、公告债权人情况,公司清偿情况(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公司债务等),股东对清偿后的公司财产进行分配的情况,公司所有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须提交第456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

十五、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因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合并公司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加盖合并各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合并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批准文件。

3、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报样。

合并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5、因合并而注销的合并方的注销证明。

6、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

1、因合并而申请注销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如果合并协议中载明注销企业须先行办理清算事宜的除外。

2、因合并新设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吸收合并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注册。

3、因合并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在合并公告45日之后。

十六、因合并注销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根据合并协议,注销公司注销后其持有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被投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合并协议复印件。

4、因合并注销公司的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5、因合并存续或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十七、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因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

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后公司的组建方案,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批准文件。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分立各方的名称,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因分立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或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注:

1、分立涉及注销登记的,提交的分立决议中载明有关公司财产处置方案的债权、债务承继方案,视为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清算报告。如分立决议中载明有关注销方需先行办理清算事宜的,应进行清算。

2、、因分立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分立公告之日起45日后。

3、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

十八、因分立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根据分立决议或决定,分立前公司持有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归属于新设公司的,被投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4、因分立而存续或注销公司的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

5、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十九、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

内容包括:同意企业改制方案、对企业净资产评估价值的确认、企业净资产的处置方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将企业法人净资产作为其在改制后公司的出资;不作为其在改制后公司的出资的部分,应当有明确的处置意见;主管部门(出资人)将企业净资产全部或部分转让的,应另附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应当提交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决议。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应当提交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批准决议或批准文件。

5、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改制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与第3项合并提交)。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按《公司法》改制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改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改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发起人签署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改制后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加盖公章。改制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

8、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9、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由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10、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批准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决定文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设监事会主席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监事会决议,由监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

11、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决定文件、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文件。

12、改制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文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13、改制同时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制为公司适用本规范。

二十、公司章程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修改章程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2、章程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二十一、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4、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监事、经理的发生变动的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由职工签字)。

5、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证明(设立监事会的提交)。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

其他类型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监事会决议(由监事签字)。

6、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件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动董事、监事、经理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调整董事、监事、经理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2、董事、监事、经理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二十二、公司清算组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

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适用本规范。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范。

二十三、公司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增设分公司,公司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二十四、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提交材料规范

1、内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原外商投资企业公章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加盖原外商投资企业公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原外商投资企业权力机构关于股东变更及企业类型变更的决议。

4、原投资者共同签署的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协议。

5、转让双方签署的出资转让协议。

6、外商投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7、内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新公司章程。

8、内资公司新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应加盖本单位印章)股东(发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9、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相关材料。股东大会决议或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发起人盖章(单位发起人)或签字(自然人发起人),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的,提交出资人同意的证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的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

10、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签字)或其他任免文件。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1、《法定代表人信息》。

12、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证明(设立监事会的提交)。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

其他类型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监事会决议(由监事签字)。

13、《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14、涉及其他变更事项的,按相关变更事项提交材料。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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