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问答55题

作者:来自:gf 时间:2009-06-23 点击数:

1.为什么要修订颁布《党纪处分条例》?
答:中共中央最近颁布的《党纪处分条例》,是在1997年2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基础上修订而成的。“试行条例”,对于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7年来,党中央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有了新的变化,新世纪新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了新的进展。这些都要求党的纪律方面的法规必须相应地充实、完善,以适应工作需要。

2.制定《党纪处分条例》的指导思想和根据是什么?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3.制定《党纪处分条例》的目的是什么?

答:制定条例的目的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4.《党纪处分条例》与“试行条例”相比增加了多少条?
答:原“试行条例”分“总则”、“ 分则”和“附则”三编,13章,共172条;《党纪处分条例》也分三编,15章和附则,
共178条。其中,对“试行条例”有关条文保留了38条;对有关条文修改、调整形成了96条;对“试行条例”有关条文不再写人的有7条;适应新情况增加了44条。

5.《党纪处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6.《党纪处分条例》坚持了哪些原则?
答:一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二是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三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四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五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7.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要求在实施党纪处分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条例规定,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8.近年来不少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党委在实施党纪处分方面,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实际,制定了一些规定。《党纪处分条例》发布后,如何看待这些规定?
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党委有权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系统存在的特殊问题,在与中央有关政策精神不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关于党纪惩处方面的具体规定,地、市(州、盟)党委、纪委无权制定关于党纪惩处方面的有关规定。当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制定发布的关于党纪惩处方面的规定进行及时清理,有的需要修改,有的应当废止,以避免与《党纪处分条例》发生抵触,切实维护党内法规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制定的与《党纪处分条例》相配套的单项实施规定,还应当及时报送中央纪委备案。

9.什么是违纪行为?
答:条例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行为,就是违纪行为。

10.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哪些种类?
答:条例规定有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撤销党内职务;(4)留党察看;(5)开除党籍。

11.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有哪些措施?
答:条例规定有两种:(1)改组;(2)解散。

12.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多长时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富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答:条例规定,一年内。

13.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员,党组织在作出撤销其党内职务处分决定时,应如何操作?
答:条例规定,这种情况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应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14.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怎么处理?
答:条例规定,这种情况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15.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多长时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答:条例规定,二年内。

16.留党察看处分分为哪几类?最长几年?
答:条例规定,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17.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其党员权利受不受影晌?
答:条例规定,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18.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担任的党内外职务受不受影晌?
答:条例规定,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19.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可不可以重新入党?
答:条例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20.对什么样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
答:条例规定,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

21.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其党内职务受不受影晌?
答:条例规定,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22.对什么样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
答:条例规定,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
23.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如何处理?
答:条例规定,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24.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囡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应当如何处理?
答:条例规定,应当从重处分。

25.什么是从轻、从重处分?
答:条例规定,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26.什么是减轻、加重处分?
答:条例规定,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27.哪些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
答: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 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

28.侬照规定,哪些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答: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1)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2)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3)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4)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5)有其他立功表现的;(6)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29.什么情况下对违纪党员可以在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答:条例规定,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30.什么情况下对违纪党员可以免予处分?
答:条例规定,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第28题)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31.哪些情形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答: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1)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2)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3)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4)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5)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6)
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32.一人有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条例规定,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3.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如何处理?
答:条例规定,应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34.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哪个规定?
答:条例规定,这种情形适用特别规定。

35.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如何处理?
答:条例规定,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36.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条例规定,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37.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如何处理?
答:条例规定,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38.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条例规定,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39.对于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如何处理?
答:条例规定,这种情形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40.有哪些情形,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答: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2)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3) 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41.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党员,应如何处理?
答:条例规定,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42.侬法被劳动教养的党员如何处分?
答:条例规定,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43.党员受到党纪追究,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如何操作?
答:条例规定,对这种情况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44.对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员,如何处理?
答:条例规定,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45.对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 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员,如何处理?
答:条例规定,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或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46.预备党员违犯党纪如何处理?
答:条例规定,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47.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如何处理?
答:条例规定,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1)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2)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48.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条例规定,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49.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是怎样区分的?
答:条例将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区分为:(1)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2)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3)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50.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应如何处理?
答:条例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51.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宣布、归档、办理职务工资变更手续?
答:条例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52.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对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如何处理?
答:条例规定,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应当在六个月内报告。对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53.违纪行为共分哪几大类?
答:条例规定,违纪行为共分10大类,分别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54.在《党纪处分条例》发布前,己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或尚未结案的案件是否适用《党纪处分条例》?
答:《党纪处分条例》发布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党纪处分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党纪处分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处理。

55.哪个机关负责对《党纪处分条例》进行解释?
答: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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