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博体育bet 特邀监察员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来自:gf 时间:2009-06-23 点击数: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党内外的监督作用,使特邀监察员更好地开展工作,现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特邀监察员在校党委和校行政领导下,在纪委和监察处具体指导下进行工作。
二、特邀监察员必须紧紧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要努力为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服务。
三、特邀监察员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具有较高的政治水平和工作经验,能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2、清正廉洁、秉公办事、实事求是,敢于同一切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3、热心于行政监察事业。
4、密切联系群众,能积极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
四、特邀监察员的职责。
1、积极协助纪委和监察处了解和反映有关监察对象执行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和命令的情况。及时反映、转递群众对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2、反映群众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各级领导干部的意见和要求,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和专项治理工作,协助校纪委和监察处一起参加调查研究。
3、反映群众对校纪委和监察处自身建设和执纪执法情况的意见和要求,对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要决策提供咨询。
4、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校纪委和监察处组织的专项检查和案件调查。
5、遵守工作制度、保守工作秘密。协助校纪委、监察处完成校党委、校行政安排的其他任务。
五、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1、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2、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
3、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
4、在执行纪检和行政监察任务时,具有与专职纪检监察人员同样的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
六、根据工作需要,特邀监察员可参加校、院(系)组织的领导班子建设、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有关活动,在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召开前,校纪委、监察处可组织特邀监察员到基层听取意见。
七、特邀监察员的聘请,由校各单位(部门)根据特邀监察员的条件积极推荐,征得被聘人员的同意,由校党委与校行政审定后颁发聘书,聘期三年。因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续聘。聘任总期限不得超过六年,若到期未续聘,作自然解聘。
八、党委和行政要关心和支持特邀监察员的工作。纪委、监察处要有计划地组织他们参加有关方面的政治、业务培训,定期召开特邀监察员工作例会,组织他们进行政治和业务学习,交流工作经验,讨论研究有关问题。根据工作需要,还可以不定期召开有关会议。
九、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特邀监察员,予以表彰奖励。对因秉公履行职责而引起的打击报复特邀监察员的行为和事件,由校纪委和监察处会同有关部门,按有关党纪、政纪、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00二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