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来自:gf 时间:2009-06-23 点击数: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进一步明确我省高等学校所属专业学院(系)党组织的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建立适应工作需要的运行机制,保证学校中心工作的完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院(系)党组织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紧密围绕学校和院(系)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保证和促进党的建设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三条 高等学校院(系)工作由院(系)党组织和行政共同负责。
第四条 院(系)党组织工作的目标是:建设一个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校党委、行政的决策,懂业务,善管理,团结协作,清正廉洁,开拓进取的领导班子;带出一支高素质的党员队伍、教职工队伍和学生骨干队伍;形成一个适应高校改革和发展需要,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紧密结合,保证院(系)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发挥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二、党组织的设置
第五条 党员人数超过100人的院(系),应当成立党的委员会。党员人数接近 100人的,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委员会。院(系)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党的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以及组织、宣传、纪检等委员。设党的委员会的院(系),不再下设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第六条 党员人数超过50人的院(系),应当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书记、副书记各1人。承担一定规模学生培养任务、党员人数不足 5 0人的院(系),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委员会设书记1人,必要时也可设副书记1人。
三、党组织的职责
第七条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第八条 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 加强院(系)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对院(系)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可以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与行政负责人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监督和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师生员工在出国、晋升、毕业等方面的事宜。
第十条 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领导所属党支部的工作。加强党员教育和管理,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履行新党员审批手续。加强党风、党纪教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十一条 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党员和师生员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和形势政策教育。坚持政治学习制度。加强师德建设,关心教职工特别是青年教职工政治和业务上的进步。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帮助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师生参加社会实践,引导他们了解社会,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第十二条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做好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三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围绕学校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四、院(系)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十四条 院(系)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包括: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人事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惩、招生、毕业等;年度经费预算、大宗资金使用、收入分配等。
第十五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院(系)党政负责人,同时可根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参加人员。党政联席会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区别不同事项由党组织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主持。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到会者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会议有效;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如对某些问题存在分歧,则不宜匆忙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校党委或校行政
第十七条 在对院(系)重大事项决策前,党组织应与行政共同对议题调查研究。同时,党组织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后,党组织要发动党员,团结教职工,保证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制度化,规范化。通常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
五、党组织负责人的选任
第十九条 院(系)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任职条件: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有一定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能够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熟悉教学、科研和党务工作,具有三年以上党龄,具备干部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所要求的管理能力;勤奋敬业,勇于奉献,开拓进取,清正廉洁。谦虚谨慎,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组织观念,善于同领导班子成员团结协作、合作共事。
第二十条 院(系)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应由院(系)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确因工作需要,也可以由校党委任命。选任书记、副书记要充分听取党内外意见,并严格按照同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程序履行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院(系)党组织的书记和院长(系主任)原则上应当分开配备,其他党员副院长(副主任)按有关规定进入党的委员会。书记和院长(系主任)职务"一肩挑"的,应同时具备党政任职条件,并配备1名专职副书记以主要精力抓党务工作和学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 院(系)党组织负责人实行定期换岗、轮岗制度。注意从教学科研骨于中培养和选拔党组织的负责人,逐步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的院(系)党务干部队伍。
六、加强对院(系)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要加强对院(系)党政工作的领导,完善各项制度,努力形成院(系)党政共同负责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要建立和完善对院(系)党组织工作的考核、评估制度,并将考核评估的结果与干部的奖惩、晋升挂钩。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要关心院(系)党务干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努力为他们排忧解难。院(系)党组织负责人在岗位上应享受与同级行政负责人相同的待遇。院(系)党委(总支)应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党务秘书。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要为院(系)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院(系)行政也应积极给予支持,并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七、其他
第二十七条 学校内部的机关、后勤、企业、民办二级学院等单位,可参照本规定设置党组织。党组织结合实际履行相应职能。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