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更好地为重点建设项目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和整理规范》、《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是指从重点建设项目的提出、立项、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批、勘察、施工图设计、招投标、施工、质量监理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文件资料。它既是重点建设项目的历史记录,也是项目投产(使用)后运行、维修、管理、改、扩建和技改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既是重点建设项目的基础工作,也是档案事业的组成部分。重点建设项目各相关单位要依法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列入工作计划,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其职责
第四条 根据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原则,学校档案馆依法对全校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制定制度、检查和指导,参加相关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
第五条 学校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基建处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宏观管理,将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管理之中,在下达项目计划、检查项目进度、验收项目时,要同时部署、检查、验收档案和档案工作。要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和报送工作。
第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项目监理单位等应当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人,并配备档案专兼职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保管工作,做好电子文件管理,确保项目档案工作和项目建设工作同步进行。
第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各有关单位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技能,忠于职守,遵守纪律,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三章 档案材料的登记、形成、收集和归档
第八条 建立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制度,凡新建、在建、收尾和竣工试生产的国家、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不论属于行业主管部门的,还是属于地方的,都由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负责组织填写“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后六个月内应按要求填报登记表,未经竣工验收项目,每年组织填写一次登记表。
第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项目申请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项目档案归档时,必须有竣工图,施工单位不按时提交竣工图的,不算完成施工任务,并应承担责任。
第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项目总承包单位、项目建设现场指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属于建设单位归档范围的档案,有关单位应按时移交给建设单位。重点建设项目在招投标、签订协议、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在重点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形成的范围和编制、移交竣工档案方面的责任、费用及移交范围、要求与时间。
第十一条 学校档案馆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学校的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并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按《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手续完备,需永久、长期保管的文件材料不得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红、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书写、绘制。
第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分类、整理、归档按《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各种文件原件齐全,内容准确,图物相符,分类科学,组卷合理。
第四章 档案的移交、管理和利用
第十四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自项目竣工档案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同时必须向学校档案馆移交全套资料。未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重点项目档案,竣工后必须向学校档案馆移交。若重点项目档案保存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学校档案馆根据具体情况将提前接收进馆。
第十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各有关单位应自觉执行国家、省颁布的各项档案业务建设标准、规范,并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保密和利用等制度。在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配置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做好档案的保护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六条 档案鉴定工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处理、销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必须进行认真鉴定,并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登记造册后方可进行。销毁清册应当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擅自损毁、丢失有保存价值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各有关单位要注重和加强档案的提供、编研、咨询等开发利用工作,编制各类档案检索工具,及时有效地为重点建设项目和领导决策提供档案信息服务。
第五章 项目档案的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 各类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均应包括对项目档案的验收。重点建设项目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的编制和档案验收制度。
第十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要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由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会同档案机构组织实施。重点检查项目档案和竣工图的质量,抽查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归档情况,写出初验意见。各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按初步验收的改进意见在竣工验收前加以改进。
第二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应有档案情况的专题验收报告。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中要按规定填报档案管理情况的评价。
第二十一条 档案验收组织的成员分别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和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单位的档案人员参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万博体育bet 档案馆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