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博体育bet 外国留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学习的各级各类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具体适用
第三条对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统称违纪)的留学生除给予正常的批评教育外,如发生符合本规定中的情形,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纪律处分从轻到重依次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五条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按本规定处分者,给予口头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1、主动承认错误,并有悔改表现的;
2、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3、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分:
1、经教育后认错态度不好仍无悔改表现的;
2、故意隐瞒违纪事实,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的;
3、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4、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5、受处分后,再次发生符合处分条件的违纪行为的;
6、伙同校外人员作案的;
7、在群体性违纪事件中起主要作用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具有本规定从轻情节的,按照处分规定的下一档处理;具有本规定从重情节的,按照处分规定的上一档处理。
第九条凡受处分者,取消其一年内评定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三章违纪行为及处分规定
第十条留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有反对、攻击中国或其他国家、民族的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和游行,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
2、传播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信息;
3、组织成立或参加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出版非法刊物;
4、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活动等;
5、在校内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宗教活动。
第十一条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触犯中国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学校规定,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屡次(三次及三次以上)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言语挑逗或用其他方式挑起事端):
(1)虽未动手打人,但挑逗或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致他人受伤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受伤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者:
(1)策划、唆使、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打架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致他人受伤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受伤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为打架提供器械者:
(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持器械打人者:
(1)未伤他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致他人受伤(死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6、纠集他人在校园内打架滋事、参与团伙在校外打架滋事起主要作用、聚众斗殴为首,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7、因违纪行为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盗窃、诈骗、勒索、欺诈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价值在500元以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下同)1000元以内,给予记过处分;
3、价值在1000元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因盗窃、诈骗、勒索、欺诈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屡教不改、屡次作案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6、为作案者窝藏或转移赃款赃物,视情节并参照作案者的处分等级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以现金、有价证券、账户存款(包括电子账户)或其他物品为赌资,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除没收赌资、赌具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首次参与赌博,给予记过处分;
2、组织赌博或屡次参与赌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赌资数额较大或产生严重后果,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参赌者同等处分。
第十七条以肢体行为、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等方式猥亵、侮辱、骚扰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留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给予处分:
1、未经许可夜不归宿,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2、擅自在宿舍留宿校外人员,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人员,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违章使用电、火及其他危险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灾或其他责任事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相应的处分。
第十九条观看、复制、制作、传播、销售非法书刊、非法音像制品、淫秽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观看非法书刊、非法音像制品、淫秽物品,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复制、制作、传播、销售非法书刊、非法音像制品、淫秽物品,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有吸食毒品、介绍他人吸食毒品、贩毒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在校内乱扔、乱砸物品、哄闹肇事、酗酒滋事等扰乱校园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秩序的;
2、对教职员工寻衅滋事的;
3、阻碍、拒绝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
4、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威胁、恶意骚扰或伤害他人的;
5、有提供伪证、伪造、篡改证件、证明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6、出租、出借、转让证件的;
7、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
8、组织或参加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二条故意损坏学校财物和他人财物的,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宣传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参与非法传销,盗用他人名义或虚构名义开展经商或其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账号,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利用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使用或变更,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擅自离校、旷课(未经批准而缺席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及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的,视下列情况处理:
1、擅自离校外出(含节假日)
(1)擅自离校外出三天以上(含三天),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擅自离校外出七天以上(含七天),给予记过处分;
(3)擅自离校外出十天以上(含十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擅自离校外出连续两周者,按自动退学除名。
2、一学期内旷课(按实际学时数累计,实习、设计、论文、集体活动等活动每天以4学时计,迟到或早退三次折算旷课1学时)
(1)累计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凡考试(含考查)作弊或违反考试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违反考试纪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考试作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在课程考核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收函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6、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本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有偿使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如发生本规定外的其他行为,需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处理。
第四章处分的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九条对留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1、留学生发生违纪行为后,相关职能部门及学院应及时调查,调查材料完备后一周内,海外教育学院提交处理建议;
2、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海外教育学院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3、开除学籍处分,由海外教育学院报主管校领导,最终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4、对留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向留学生下发拟处分告知书,告知留学生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留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十条学校对留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留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4、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海外教育学院应及时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受处分留学生本人,并由本人签收;留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并记录在案;已离校的,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二条被开除学籍的留学生在处分决定作出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关于处分界限和幅度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在内。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学校授权海外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